一句话结论:政策本身是"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 的部分予以免征"(财税〔2020〕32号,经财税〔2025〕4号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但能不能享受,关键看 2025 年的新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号)——核心条件已从"缴纳社保 6 个月"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居住满 183 天(实际不少于 90 天)",且须属于认定人才或年收入 30 万元以上,所属企业须实质性运营。
先看核心结论
这条政策经常被概括成"海南个税 15%",但准确的说法是:超过 15% 的部分予以免征,不是统一按 15% 计税。享受的前提也不只是"人在海南",而是政策条件、人才条件、企业条件三层同时满足。
| 层面 | 条件 | 依据 |
| 政策层 | 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实际税负超过 15% 的部分免征 | 财税〔2020〕32号、财税〔2025〕4号 |
| 人才层 | 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居住满 183 天(合理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可计入,实际居住不少于 90 天);②属于海南省各级有认定权限部门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收入 30 万元以上 | 琼府〔2025〕43号第三条 |
| 企业层 | 高端紧缺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满足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业务开展体现促进海南相关产业发展,且与个税享惠情况相匹配 | 琼府〔2025〕43号第四条 |
| 程序层 | 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 琼府〔2025〕43号第五条、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公告 2025 年第 24 号 |
享受优惠的所得范围: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政策依据
- 文件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2020.1.1 起执行)
- 文件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文件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号,现行有效,替代原琼府〔2020〕41号暂行办法)
- 程序文件:《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 年第 24 号)
- 官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引述上述文件原文)、儋州市人民政府网"封关热点 100 问"
【政策原文 · 财税〔2025〕4号(节选)】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 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五、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原文 · 琼府〔2025〕43号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 183 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 90 天。(二)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一个重要变化:从"社保 6 个月"到"居住 183 天"
旧办法(琼府〔2020〕41号)的一般条件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含 12 月当月),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新办法(琼府〔2025〕43号)把一般条件改为居住天数:累计满 183 天、实际不少于 90 天。
社保条件的角色变了:只对因职业特点居住不满 183 天的行业特定人员(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保留——这类人员在满足"认定人才或年收入 30 万以上"的同时,还需一个纳税年度内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 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 12 月当月,且不存在趸缴、两地缴纳情形),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经省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享受。
提示:网上大量文章仍在引用 2020 年旧口径(社保 6 个月)讲解条件,对照的是已废止的暂行办法。判断自己能不能享受,应以琼府〔2025〕43号为准。
企业与个人分别要做什么
个人一侧:
- 先对照人才条件——是否属于有认定权限部门认定的人才,或年收入达到 30 万元(动态调整,以现行口径为准)。
- 留存居住天数证据:出入境/离岛记录、差旅与休假单据,合理离岛天数可计入但实际居住不得少于 90 天。
- 按程序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经海南省人社部门认定;年度汇算清缴在海南省办理时享受。
企业一侧:
- 自查是否满足实质性运营要求(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的实质存在),这是政策层的门槛,与员工个人条件同等重要。
- 用人合同期限、社保缴纳记录(特定行业人员)按新办法口径核对。
- 业务开展应体现促进海南相关产业发展,并与员工个税享惠情况相匹配。
给代账同行的三个提醒
- 帮客户判断时,先确认适用年度:2025 年起适用财税〔2025〕4号+琼府〔2025〕43号;2024 年及以前年度的申报事项仍按当年有效文件处理。
- "实际税负超过 15% 的部分免征"是汇算时点的事项,预扣预缴环节不改变,别在月度申报环节做文章。
- 客户咨询时把两层分开讲:政策能不能用(财税〔2020〕32号/〔2025〕4号)与这个人够不够格(琼府〔2025〕43号)——混在一起最容易给错结论。
FAQ
Q1:是不是所有在海南上班的人都能享受?
不是。须同时满足政策层(在自贸港工作)、人才层(认定人才或年收入 30 万以上+居住天数)、企业层(实质性运营)三重条件,并经认定程序。
Q2:收入 30 万是税前还是税后?
琼府〔2025〕43号表述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注明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口径以认定部门执行的现行标准为准。
Q3:自由职业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能享受吗?
一般情形下需与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新办法对特定行业人员明确要求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同等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个人劳务报酬属于政策列举的所得范围,但人的条件是否满足,以认定结果为准。
Q4:政策到什么时候?
财税〔2025〕4号明确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后续是否再延续,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届时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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